“法院+商会”协同高效解纷 深圳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典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坪山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化解的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为全省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某建材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营建材供应。某建筑工程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多次向某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持续的供货、收货及对账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付货款共计22.47万元。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坪山法院,主张债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深圳市坪山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调委会指派熟悉商事交易惯例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依托线上调解平台,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欠付货款本金数额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债务的履行方式与期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上游项目尾款未结算”为由,要求延期或分期支付;而某建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资金流紧张,担忧分期履行缺乏有效约束可能导致债权迟迟无法实现,故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双方就具体的还款节点、分期方案以及违约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明显分歧,调解陷入僵局。
对此,调解员发挥行业专长优势,着力于设计一份能够平衡双方利益、具备可操作性与约束力的调解方案。针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6月中旬项目尾款到账”这一具体经营情况,调解员将其转化为方案设计的依据,将原讨论的首期付款日6月15日适度提前至6月10日,使还款计划更紧密地匹配某建筑工程公司预期的现金流周期,提高了方案的可接受度与可履行性。同时,为彻底打消某建材公司对分期付款可能演变为无限期拖延的顾虑,调解员创造性设置了保障条款,约定“若某建筑工程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约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剩余货款提前到期,某建材公司有权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货款”,赋予了债权人充分的履约监督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为双方企业后续可能的合作保留了空间。
在该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商会”协同解纷机制促使双方高效、低成本、柔性、实质化解纠纷,为双方持续合作奠定基础,有效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成本。
编辑 张克 审核 谭录岗 郑蔚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