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微商无证不得卖口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微商“闻风而动”,活跃在各种微信群及朋友圈中,高价销售医用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也趁机进入市场。
对此,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展开行动,对近期霍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无照销售口罩案,李某某通过网络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案实施曝光,相关经营者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微商,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看,未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且逾期没有改正者,可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者,将被没收违法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其中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也提醒消费者,最好通过预约摇号的方式在指定药店购买口罩,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QQ等平台购买防疫产品;确需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请认真查阅和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如果消费者网购到涉嫌假冒伪劣的防疫产品,或发现存在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使用微信小程序“12315”,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友情提醒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南方日报记者】王谦
【通讯员】佛市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