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级市首个!在佛山建路增加防疫成本可追加造价
2月24日上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当天下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成本、复工复产后因抢抓进度产生赶工费用等,可由双方通过签订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这也是广东省首个,全国地级市首个在疫情期间针对道路施工项目加强资金保障的意见。
出台意见化解工程结算纠纷
复工复产是近期佛山市最为重要的大事之一,一批前期因为疫情停下来的道路工程项目也开足马力“上岗”。
连接南海三山和广州番禺的番海大桥,是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是南海连接广州南部的必经之路。2月16日,番海大桥项目正式复工,中铁建大桥局番海大桥项目经理于立谦介绍,项目自去年春节后全面启动,到目前施工约一年时间,疫情发生后,项目部一边抓疫情防控,一边组织工人到岗复工复产。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指出,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一步稳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该意见。
“我们在2月20日,制定印发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十大措施》,其中第七条提到要‘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复工复产’。”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佛山市复工比例的逐渐增高,为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解决各参建单位关心的实质性问题,加强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全面助力复工复产,该意见从2月24日开始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该局着重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若原合同专用条款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可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原则,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据实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项目工程复工后,如果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赶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大投入和加快进度,相应产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无法避免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同意适当顺延工期。
“市交通部门已明确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成本、复工复产后因抢抓进度产生赶工费用等,可由双方通过签订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该负责人对防疫成本增加进行了解释。
也就是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若施工合同对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参照相关指导意见和招标文件范本,与承包人协商约定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并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简化财政资金支出流程,足额拨付工程款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指出,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支出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禁出现垫资建设和拖欠工程款行为。
另外,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专项增加费用相关制度,在意见执行期间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疫情防控专项增加费用的相关条款。

“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在按照本指导意见予以追加后,应当控制在批复的总投资额度内。若预计费用追加将使项目投资超出批复总投资额度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增加项目总投资后,再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费用调整。”该负责人透露,意见适用于佛山市各级财政投资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鼓励国资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该局再次强调,全市道路明确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指出发承包双方要遵从三个依据,即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来协商。首先以工程实际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为准绳,有依有据认定新冠肺炎防控成本;同时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主要考虑疫情期间建设成本对比原来增加部分;至于“适当补偿”原则,是为了强化资金和工期等要素保障,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这份指导意见有效期限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之日。
【南方日报记者】尹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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