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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创!佛山市出台交通建设工程资金保障指导意见,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佛山交通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日(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是佛山在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复工复产工作,为缓解疫情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大背景下,针对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在全省首推的创新举措。

同时,《意见》也是佛山《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十大措施》有关第七条“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配套举措,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常规做法,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的原则来考虑建设成本,对原合同和法律法规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部分进行明确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背景

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推动工程复工化解结算纠纷

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复工复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活需要,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缓解疫情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学有序推动各项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勇于担当,多次研究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2月20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印发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十大措施》,针对第七条“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复工复产”,配套开展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常规做法,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的原则来考虑建设成本,对原合同和法律法规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部分进行明确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随着佛山市复工比例的逐渐增高,为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解决各参建单位关心的实质性问题,加强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全面推进工程进度,助力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的出台,显得至关重要。《意见》从今日(2月24日)起施行,它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调动各参建单位积极有序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复工,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亮点逐个睇

A、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的不可抗力

《意见》的首条指导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若原合同专用条款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可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原则和本指导意见,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据实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意见》还提出,要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推进的影响,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力争尽早复工。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赶工的,承包人应当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大投入和加快进度,相应产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无法避免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同意适当顺延工期。

B、将增加的疫情防控成本作为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根据《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将参建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上增加的疫情防控成本,作为疫情防控专项增加费用,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有依有据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另外,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意见》提出,若施工合同对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参照相关指导意见和招标文件范本,与承包人协商约定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并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C、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承包人约定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意见》还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在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与承包人约定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另外,《意见》要求,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支出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禁出现垫资建设和拖欠工程款行为。

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意见》制定原则包括:

1.“实事求是”原则。以工程实际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为准绳,有依有据认定新冠肺炎防控成本。

2.“合情合理”原则。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主要考虑疫情期间建设成本对比原来增加部分。

3.“适当补偿”原则,强化资金和工期等要素保障,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意见》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佛山市各级财政投资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鼓励国资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指导意见有效期限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之日。

三、哪些成本可予以追加补偿?

《意见》明确,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成本、复工复产后因抢抓进度产生赶工费用等,可由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补偿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有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定性为主。补偿对象不局限于施工单位,包括工程主要参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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