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面积超25㎡,暂缓房产办理!西樵“两步走”模式让业主主动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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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认定+暂缓房产办理”两步走模式让业主主动拆违
案件简介:
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某小区X座业主廖某、谭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改建建筑物和建设围墙。其中第三层阳台改建的房间长2.8米,宽1.8米,建筑面积5.04平方米。围墙长68.5米,宽0.3米,建筑面积20.55平方米,上述违建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5.59平方米。

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2022年7月28日,该户业主已自行拆除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某小区X座违法改建的建筑物,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则按法定程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该处房产暂缓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廖某、谭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进行建设,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无法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情形,执法部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另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该处房产作暂缓房产办理处理,由该业主对其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