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城在行动 | 包装配料表竟写“保密”!这样的面包你敢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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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说明书或或者标签、说明书标识不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第六十七条,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 | 深圳市场监管、安徽市场监管、上海市场监管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吴婉灵
审校 | 岑炽晖、罗倩娴、张展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