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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一企业没做这件事,被处10000元罚款!

南海西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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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一纺织企业未对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被处10000元罚款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19日,西樵镇执法人员对位于西樵百西的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纺织有限公司有未对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郑某是直接负责该公司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的主管人员,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调查与处理:

该纺织有限公司染色车间外约200米处有一个污水周转池,该池用于储存染色车间染整生产废弃污水,污水存在各类残余化工燃料及其反应产生的废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且是半封闭式场所,自然通风明显不良,内部可能存在缺氧现场,属于有限空间,该公司未对该属于有限空间的污水周转池进行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辨识,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有限空间未辨识数量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西樵镇相关部门决定对该纺织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厂长郑某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未对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作业有一定的危险特性。因有限空间通常都是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为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有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要对企业存在的有限空间有清楚的认识。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才能有效地避免有限空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案中,厂长郑某负责该公司的有限空间管理工作,但未能有效地对公司的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进行辨识,可以判断为失职,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本案也对该公司有限空间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该类案件中对于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立案处理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才能让企业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意识到对有限空间辨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认定,不能单纯认定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安管人员,应根据实际管理工作和分工安排,确定实际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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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樵镇司法所、西樵镇应急办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 李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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