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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⑨】复工复产不到位,企业被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佛山应急管理

企业复工复产

员工要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企业还要如实详细记录相关培训情况等

但还是有部分企业
不按要求做好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等待他们的是......
今天,我们曝光一些典型案例
请各企业引以为戒!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1
案例

  2021年3月19日,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某印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02
案例

  2022年3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典型案例涉及的相关法条如下

请各位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必看!
重要提醒

1. 企业要制定企业的复工复产培训方案,先培训后复工复产,不培训不复工生产!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六个一”;防止培训走过场。

  2.新员工、8大特殊作业必须先培训再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将严肃查处。(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佛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查找服务】-【查询与投诉】,进入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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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政策法规和培训科、调查统计和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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