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滥用停工权,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

以案释法

芦苞企业服务年
《劳动争议以案释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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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停工权,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

某企业于2022年6月向全体员工发出《放假通知》,通知受疫情影响订单量急剧下降,公司需暂停生产经营,拟重新制定未来发展方案,所有员工从即日起开始放假,公司在放假期间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待公司做好新的经营方案或者承接到足以维持公司运营发展的订单时,另行通知恢复工作。
通知发出后,该公司马上开始搬迁车间设备、货物、办公室的电脑等资料。
员工认为该公司实际上是搬迁,并非其所称的停工停产,属于为节约解约成本而变相裁员,员工于2022年8月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到芦苞镇劳动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

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虽然法律上赋予了企业停工停产的权利,但企业停工停产目的不能只是为逃避承担责任,必须是善意的。
就本案而言,该企业单方通知员工放假后,随即将车间的机械、办公设备搬离,不合乎常理。同时,停产放假期间,定必造成员工收入降低,该企业没有告知员工整合所需要的时间、放假的期限,让员工不能对生活来源作出预期,致使员工处于不安、惶恐中,该企业对员工的处理方式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委不予认可。而且,仲裁委在审理中还查明,该企业因租赁合同纠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和查封机械设备及物品,厂房已被他人实际控制。
综合上述情形,仲裁委认定企业属于滥用停工权,且难以在合理期限内复工,员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员工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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