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屋、公寓业主,请按要求及时登记报送承租人员居住信息!

新春佳节过后,乐平镇的用工企业又再迎来招工和返工的高峰。作为工业重镇,乐平镇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不断落户开工的厂企,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乐平镇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活力,同时也带旺了本地的房屋租赁市场。
其中,有个别的出租屋主为了牟求利益,对出租的房屋疏于管理,没有按照要求如实登记和报送承租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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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2年12月,社区民警和辅警对辖区内出租屋开展入户检查时,发现某公寓管理人员李某没有登记清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疏于管理。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乐平派出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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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今年2月,乐平派出所在南边南源路一带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主卢某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登记清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疏于管理。卢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乐平派出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理。

2021年8月1日,佛山市已正式施行《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为加强非户籍人口服务和出租屋管理,强化居住信息登记,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此敦促各出租屋、公寓的业主、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条例》规定,加强其场所管理,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承租人员居住信息。
相关法律宣传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非本市户籍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八条 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第九条 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下列居住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居所地址、类型;
(三)入住、搬离时间。
第十二条 居所报送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报平台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地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悉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 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所报送人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所报送人将获悉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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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畅享乐平编辑组
来源丨乐平派出所、乐平镇综合治理办
审核丨乐平镇宣文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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