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城镇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近日,明城镇宣传文体旅游办联同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明城派出所,对镇内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行动主要对明城镇范围内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同时执法人员对市民群众进行现场普法宣传教育,讲解私自安装、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后果,进一步提高群众相关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此类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国家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等一系列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校:严深善、陈建红、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