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考了5次都没过,还可以再重考科目三吗?








答:不可以。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答:不需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答: 可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3次。




编校:辛裕祺
审核:康铮、梁敏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