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后毁约,夫妻双双被告,妻子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绿色陈村

丈夫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
卖房后又反悔迟迟不配合过户
结果夫妻二人
被买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会不会支持买家诉求
不知情的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的李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12月中旬,李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未依约到银行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李某某遂将李某、黄某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二被告共同退回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75万元。经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黄某二人名下,为其二人共同共有。庭审时,李某某确认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甲方处签名及捺印均为李某所为。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案房屋系李某及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亦不予追认,故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知情并收到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此,案涉合同对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李某偿还原告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违约金15.75万元。

法官表示,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且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原告并不能以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妻子一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此一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来源:广州日报、南粤女声、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儿维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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