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以案释法

芦苞企业服务年
《劳动争议以案释法专栏》

以案释法 以案学法 以案为鉴
如何正确理解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条件?

李某(化名)于2021年10月入职芦苞镇某科技公司,双方于2022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称其入职该科技公司前在其他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李某请求,法院维持结果。
本案中,李某在该科技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其离职上一家企业至入职该科技公司工作出现间断,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月以上”的情形,李某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月以上”未能正确理解,出现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的意见分歧。那么,该规定应如何理解呢?
人社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
笔者认为
一、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职工初次就业或重新就业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
(二)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参照广东、上海、湖南二审法院判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特别提醒:建议劳动者跳槽时避免出现工作间断,并要求原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否则权利的实现可能会受影响。

二、职工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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