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楼时,精装房变“简装”,可以要求赔偿吗?丨百案识法㊻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余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一套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某房地产公司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余某。其中,合同及合同附件还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等进行了具体约定。

然而,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按合同要求装修好的商品房交付给余某。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商品房交付条件不包括装修工程已完工。
裁判结果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案涉商品房的装修工程,已构成了逾期交付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381.04元给余某。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类似的纠纷,明明已经约定好要求,购房人收楼时却发现“货不对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商品房是否完成装修有没有包括在交付条件中呢?
首先,涉案合同与附件是原告、被告在同日签订的,对涉案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的约定。而且在合同及其附件中,均未明确约定涉案商品房为毛坯状态交付,亦未约定装修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在此情况下,应理解为涉案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其次,原告、被告均确认涉案商品房是带装修出售的,该装修属于合同标的房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涉案装修工程的施工方直接由被告选定和进行结算,即被告参与了装修事项,因此被告在交付涉案商品房时应保证装修工程已经完成;再次,涉案附件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附件所约定装修标准的,由被告进行及时更换、修理和重新维修。按照正常的文义解释理解,更换、修理、重新维修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指装修工程已完成,但存在与约定标准不符且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装修质量或瑕疵问题。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有权拒绝收楼,直至被告交付已完成装修工程的涉案商品房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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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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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