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云课堂⑤丨“权心维你”——坚决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为推动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深入推进家庭文明建设,营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陈村镇妇联“美丽花乡·幸福学堂”项目、陈村镇妇联妇儿维权站持续开展涵盖家庭教育、普法宣传两类主题的幸福云课堂。在原来4期的基础上增加4期普法类云课堂,通过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妇女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本期视频
以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为主题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怀孕就遭解雇
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以不招女职工为由拒绝面试
招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上述问题
都能在短视频中找到答案哦
赶紧来学习吧!
陈村镇司法所驻所律师、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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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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