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业主私改入户门占用过道,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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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的房屋,胡某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胡某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
早在胡某刚开始装修时,小王就从装修师傅处听说了该消息。他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胡某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没想到胡某依旧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小王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胡某告上法庭。
刘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某便以女友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某名下。
裁判结果
案列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但是胡某对该公共部分私自占用,行为构成侵权严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王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胡某排除妨害。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主要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业主发现入户门安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整改,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不可通过私改、外移入户门等方式解决。否则,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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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畅享乐平编辑组
来源丨乐平司法所
审核丨乐平镇宣文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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