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产不分家,"调解"+"公证"护航家族骨肉情

将房产传给下一代后
又怕未来产生矛盾老无所依?
代位继承涉及多方
财产难以分配?
在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和大沥司法所护航下
分产不分家
维系家族骨肉情

案例一
签订居住协议
为晚年安稳生活提供一个保障
2月2日,陈姨与其子女到南海公证处大沥办证点办理公证,希望妥善处置陈姨老伴遗留下来的房屋及土地等财产。陈姨希望能达成自己和老伴的心愿,把财产顺利传承给下一代,因此和子女协商决定将该房屋土地产权由儿子取得并登记在儿子名下,自己和女儿放弃取得,但又担心日后与儿子产生矛盾被赶出家门,老无所归。

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公证员启动“调解+公证”机制,联合大沥调解中心调解员一同解决陈阿姨的“烦心事”。
调解员与公证员运用“情理法”的调解技巧,一边对陈阿姨进行心理疏导,一边向陈阿姨及其子女解释《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调解员建议陈阿姨可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可让陈阿姨一直居住至百年归老,儿子日后须配合陈阿婆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妥善解决陈阿姨老有所居的问题,让陈阿姨安心颐养天年。最终,陈阿姨同意了先签订居住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这一方案。
随后在调解员与公证员的见证下,陈阿姨先与其子女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陈阿姨的儿子必须保障陈阿姨在房屋土地居住至百年归老,配合日后的居住权登记。接着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调解协议书的公证。母亲安心,子女开心,这起母子间因房屋土地财产传承和居住养老而产生的疑虑就此化解,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二
代位继承惹风波
调解公证齐出马
2月14日,李大叔及其亲属来到公证处,想要办理其父亲(李老,已身故)名下不动产(简称房地A)的所有人权属变更,李老的三儿子(早于李老身故)名下不动产(简称房地B)的所有人权属变更,以及李老的四儿子(迟于李老身故)名下不动产(简称房地C)的所有人权属变更。李老与其配偶(已身故)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李大叔,二女儿李阿姨、三儿子李三叔、四儿子李四叔。因李三叔(已婚,育有一子一女)、李四叔(已婚,育有一子)均已身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李大叔、李阿姨、李三叔的子女、李四叔的儿子均对李老名下的房地有继承权,但继承人之间意见不统一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公证。

公证员了解到基本情况后,启动“调解+公证”机制,联动大沥调解中心调解员一同解决此事。
调解员来到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得知,李老与配偶生前有三处不动产,李老身故前已把房地B过户给三儿子李三叔、把房地C过户给四儿子李四叔,房地A仍登记在李老名下,目前继承人在以下方面无法达成一致:
一是李大叔希望其他继承人签名同意放弃继承,将房地A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李三叔的子女不同意放弃继承,认为房地A是三处房地中面积最大的,这样分配有失公平。
二是李三叔的儿子希望将房地B变更到自已名下,但因李三叔早于李老身故,也需要其他继承人签名同意放弃继承。房地C因李老早于李四叔身故,需要李四叔配偶同意放弃方可把房屋所有人权属变更到李四叔儿子名下。
面对上述复杂情况,调解员与公证员针对矛盾焦点采取了“背对背”与“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分别劝说各继承人“家和万事兴”,不要因此事伤了一家人的和气,同时考虑到三间房屋的面积确实有大有小,便提出是否可以通过适当补偿来和平解决此事的方案。
在调解员和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各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房地A由李大叔继承,房地B由李三叔儿子继承,房地C由李四叔儿子继承,李大叔和李四叔儿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8万元给李三叔儿子,其余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随后公证员帮助李大叔及其亲属办理了相关公证,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