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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试用期被辞退,给HR现场“普法”金句频出

佛山司法

近日

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赔偿

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女子实录了自己与HR协商赔偿的过程,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快,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01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

现场给HR“普法”

近日

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

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

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

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

她在视频简介中称

“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

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

并且只录自己

对方却认为“不合适”

于是女子提出

“这场谈话是公开的”

“我录像合理合法”

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

女子提出“N+1”的诉求

并表示

“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对方否认后

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9、40、47条

部分对话内容如下

随后

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

女子回复“不接受”

“要给书面通知证明

哪里不符合条件”

“诉求肯定是‘N+1’”

最后

女子坚持其最低诉求

是一个月的赔偿

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02

协商一致获满意赔偿

金句频出得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

引发大量网友热议

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

“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

“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3月1日

该女子发布了新视频

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

双方协商一致

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

她将于3月底

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

针对网友

“试用期没有‘N+1’”的疑问

该女子回应道

“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

 可以索要赔偿”

“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那么,试用期被裁员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治恺、律师袁剑瑜均表示,试用期拿到“N+1”,即1.5倍月薪的赔偿比较困难,即便企业违法解除也是赔偿“2N”,即1个月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是“N”以内,还是“N+1”“N+2”,都是可以的。

值得一提的是

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

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

“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

“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

“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

 还会被道德绑架”

“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

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

她还给一直支持她的网友

写了一篇“小作文”

03

律师分析:

当事人做足了功课

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谭敏涛律师

分析称:

01

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付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日辞退劳动者。

02

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03

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

往往有些劳动者

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

以及不愿补偿时

多因嫌麻烦而选择忍气吞声

但这个女生却勇敢地选择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司在这也提醒大家:

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

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广东省总工会、潇湘晨报、广州政法
佛山司法微信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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