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北滘街坊,你的“荷包”安全吗?

魅力北滘

近年来,顺德公安成功侦破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以高收益投资为引诱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今天

就来为大家拆招讲解

↓↓↓

组织老年人免费外出旅游

途中介绍投资项目

案情介绍

作案团伙以犯罪嫌疑人A为主要控制人,先由犯罪嫌疑人A声称有一项高收益的原油期货投资项目,让犯罪嫌疑人B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投资该项目,再由亲戚朋友作为组长介绍他人参与投资,发展下线,建立新客户奖励机制,即团队下线成员成功发展一名新客户,其所在团队直接上线均能获得该客户投入资金一定比例的提成(最高5%)。

该作案团伙瞄准60岁以上老年人群体,多次组织该群体免费外出旅游,期间组织宣讲,介绍投资项目。经过宣讲,老年人同意投资后,以个人名义和犯罪嫌疑人A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书》,协议书中未注明保本保息,但口头承诺每个月保证3%至5%的收益。2022年11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出警,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查封多个营业点。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经初步核查,涉及参与投资受害人5000多人,集资资金高达16亿多元。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利用老年人群体有一定积蓄,喜欢小恩小惠的特点,通过多次组织该群体免费外出旅游,途中开展宣讲,引诱老年人进行投资,由于投资金额小,且以保本、保证收益等口头承诺方式诱饵鼓动,并鼓励积极发展下线客户能获得利润,老年人认为一举几得,从而容易放松警惕,纷纷将存款掏出来进行投资。前期由于不断有新客户入资,收益得到保障,随着新客户减少且犯罪嫌疑人不断抽取提成、入不敷出,最终导致无法支付收益也无法返还本金。

利用高科技、新能源等

高端智能项目吸引大众投资

案情介绍

犯罪团伙从2011年开始在省外成立一家民间投融资领域“中介服务”公司,后在香港借壳上市,之后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常年以12%至16%的年化回报率吸引客户投资新能源开发、机场铁路建设、机器人驾驶培训学校、智慧医疗等项目,不断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

2021年在顺德设立公司。2022年10月,本地多名受害人发现无法收回本金,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经初步核查,涉及参与投资受害人400多人,集资资金达7000多万元。

作案手段

犯罪团伙建立商务咨询公司,利用公众普遍向往的高科技、新能源等高端智能项目,如新能源开发、机场铁路建设、机器人驾驶培训学校、配药机器人、智慧医疗、环保、矿产、酒等项目,许诺年化8%至14%高收益,以此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投入资金。前期由于不断有新客户投资,收益能保证,后期随着出资人员不断减少,导致受害人无法收回本金。

温馨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多元化时代的不断深入,社会机构通过基金代持、新能源开发、机器人、智慧医疗、养老投资等形式多样的“理财产品”,辅以高收益的诱饵,吸引社会民众将存款从传统的银行储蓄转到新型投资。建议广大市民在投资时,要提高分析判断能力,树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观念,结合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理财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收益的来源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要被表面的“高收益”蒙蔽双眼。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是犯罪团伙的主要目标之一,在此提醒老年人在投资时要多与子女沟通商量,子女也要对父母的投资多加关注,不要轻信谗言,守住自己的“荷包”。

刑法知识知多D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是骗了大众的钱,目的也是差不多,如何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下滑动查看)

认准反诈套路

才能见招拆招

相互提醒

守好你的钱袋子

材来源:顺德政法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珊珊

审校:岑炽晖、罗倩娴、徐韬、梁凤玲



精彩推荐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