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庄镇出租屋业主的一封信

各位出租屋业主:
近年来,南庄镇经济持续发展,流动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出租屋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房屋租赁为你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一定压力,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的大家庭,现将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你们,希望你们高度重视,避免在出租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治安责任
依据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登记粤居码。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七)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八)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对出租屋业主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庄镇的治安稳定需要广大群众共同努力,请你们为保南庄平安尽自己的义务。我们相信,有你们的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家园一定会更加平安、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