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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荷城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荷城微新闻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荷城街道强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着力提高执法质量。

针对2023年第一季度荷城街道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现特选以下3个典型案例,从程序、事实、法律适用、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够通过案例提醒市民遵纪守法。

案例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进行取水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街道办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富二路某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取水许可证进行取水。经调查取证,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进行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调查与处理】

街道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厂房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发现当事人的取水设备是1台油浸式潜水电泵(流量为65㎡/h,配管内径100mm。)。当事人利用该潜水电泵抽取河涌水存储于三个圆柱形储水罐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3个储水罐均已装满水。当事人利用场地中一个地势较低的储水池将使用过的水储存起来并利用抽水泵放进三个圆柱形储水罐中,从而形成一个水利用的循环系统。经现场测量三个圆柱形储水罐的总体积容量为204.51m³。

经区住建水利局核查,当事人的上述取水行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2023年2月28日,街道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备、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已按要求履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及《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1的第一部分水法方面第六项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的,每增加地表水量1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立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的规定,街道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备资源之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进行立法保护,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取水对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本案中,街道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仔细勘验,务求做到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同时向其进行释法,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当事人配合执法工作,拆除取水设备,自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发布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
房地产广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街道办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信访案件线索。信访人反映当事人开发的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房地产项目中存在广告违法行为。街道办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街道办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位于某购物广场内有宣传广告2张,其中1张有“6年收益率高达113%”用语以及收益率计算表格等宣传,另1张有“政府倾力投资千亿,于高明区东部打造西江新城,定位为高明城市客厅和CBD,比肩XXX新城”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比肩XXX新城”相关说法的权威依据。上述2张广告由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在某购物广场的案场内。2023年1月4日,街道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用语遮挡。

当事人位于某营销大楼内有宣传广告1张,写有“低门槛财富快车 轻松稳当合伙人”“每年约6%回报,轻松跑赢通胀”“第1-3年可收租1600元/月 每3年递增5%”等宣传用语。上述广告由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制作并发布在某营销大楼内。2023年1月4日,街道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原营销大楼已围蔽停止开放。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中的广告内容“6年收益率高达113%”用语以及收益率计算表格、“低门槛财富快车 轻松稳当合伙人”“每年约6%回报,轻松跑赢通胀”“第1-3年可收租1600元/月 每3年递增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中的广告内容“政府倾力投资千亿,于高明区东部打造西江新城,定位为高明城市客厅和CBD,比肩XXX新城”,当事人未能提供“比肩XXX新城”的市政条件说法的权威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街道办执法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房地产广告案件。在本案中,当事人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两项规定。一是存在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是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为落实房住不炒理念,禁止对出售住房作出升值以及投资的承诺。而作出误导宣传,极有可能引诱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房决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有关房地产的虚假宣传以及不实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必须打击房地产不实广告,避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房决定。消费者在购房时需要擦亮双眼,识别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不要过多相信房地产厂商所打出的广告。不能依据房地产厂商打出的广告就轻易购房,要仔细甄别。通过网上信息进行对比,判断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

案例三、对餐饮企业收费不合理
进行行政检查案件

【案情简介】

街道办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其于2023年1月25日到高明区荷城街道钧明城某餐饮店消费了479.6元,但支付时需要支付480元,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就市民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月30日,街道办执法人员前往涉事餐饮店进行实地调查。通过现场调取当天结账单,发现该商家确实存在对结算价格进行“四舍五入”的做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街道办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立即进行整改,停止使用“四舍五入”的结算方式。2023年2月28日,街道办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商家已停止反向抹零的行为。

【法律分析】

1.《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该餐饮店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反向抹零问题,部分商家因存在侥幸心理,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通过此次检查,一方面向市民宣传普及收费规定,鼓励市民在遇到不合理收费时,通过保留消费小票、付款记录等证据,并拨打电话12345或12315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等方式积极采取合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通过对个别商家收费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合理收费,有效遏制商家乱收费现象,切实规范了市场收费秩序,也倒逼市场主体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荷城街道涉黑涉恶线索

举报电话:88988819

举报邮箱:hcjdshb@126.com




荷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荷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宋超、何丽华、陈丽娴、鲁帆、何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