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罚!

2月17日上午,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2年5月17日上午8时54分,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方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5#、6#池顶盖坍塌,池顶除臭装置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罗某带领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范某、朱某、张某违规进行氩弧焊作业。作业人员在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也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供稿|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