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官宣,6月1日起施行!


近日,
广东人大网、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公布了新修订的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据广东省卫健委解读,《条例》从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新生儿保健规程、出生缺陷预防以及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等方面对母婴保健予以规范。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进行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教和服务的关键窗口。
目前广东全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
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资料图
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减少母婴分离

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
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推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趋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需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还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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