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查处一家偷排废水企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0万元。

执法人员在该玻璃企业的下水道内发现白色废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企业也应该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