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周六上班,单位要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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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周六上班,算加班?
国家实行怎样的工时制度?
因此,周六上班未必算加班。
休息日或休假日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
我们来了解一下工时制度及加班费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周六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时间包括:
(1)工作日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
(2)每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注:休息日没有特指,不一定是星期六、星期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
(3)法定节假日;
(4)职工探亲假;
(5)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有哪些带薪假期?待遇如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不能通过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
2、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关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请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哪些企业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综合计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有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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