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超标废水?可真“刑”!里水“重锤”环境污染犯罪!
梦里水乡

日前,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此外,该单位清洗线产生清洗废水,未配套治理设施。
清洗废水由工作台面的排水口经排水管连接阳台洗手间。但现场发现,排水管在阳台位置断开。清洗废水流向阳台地面,又经阳台的排水口流入雨水管,雨水管从三楼连接至一楼,后经地面排入一楼雨水井,进入外环境。
该单位电镀车间工作台的排水管道在阳台断开,此处为断开位置。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总铜、总锌以及总铬、总铅的超标倍数已达到污染环境罪标准。

监测人员分别在该单位厂区外一楼雨水井、三楼管道至一楼地面的出水口、2号工作台排水口前采集水样各1份。
4月21日,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4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一些企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被利益冲昏头脑,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甚至心存侥幸心理,在排污方式上投机取巧,偷梁换柱。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群众,任何人和单位,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法律必将严惩不贷!守护家园,人人有责!
若市民发现身边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
可以拨打投诉电话
85621713或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