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外包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罚4万元

案例回顾
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赵某某、刘某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
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自认为自己游离于属地监管之外,短期租赁加工场所,从周边村庄临时雇佣作业人员进行金属构件罐体焊接加工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