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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广告牌租金
某公司被告上法庭
但实际上
一方因疫情资金周转不顺
一方能理解但难以保障收益
双方都有着调解的基础和可能
这时候
“庭所共建”机制就派上用场了

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长期租用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多个广告牌用于广告经营,近年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顺,出现了拖欠租金的情况,拖欠金额约为290万元,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该案分派给勒流法庭审理,勒流法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仍有调解的基础和可能,加上双方当事人也有调解的意愿,勒流法庭通过“庭所共建”机制与勒流司法所对接,勒流司法所收到消息后积极介入,并安排勒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介入调解。
调解员介入调解后,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据了解,某公司自2013年开始与某经济合作联合社签订《立柱式广告牌承包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佛山一环南延线路段的六处广告牌,租期由2013年至2028年,共15年,每年按季度支付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但自2020年1月1日起,某公司没有支付租金,至2022年7月15日,某公司应支付某经济合作联合社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269万元及利息21万元。
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单独谈话,通过谈话发现某公司并非故意拖欠某经济合作联合社租金,只是因为自2020年起疫情暴发,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冲击,经营困难导致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因此没法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而某经济合作联合社也很体谅这种情况,但广告牌租出去却迟迟没有收益,难以对社员交代。
听了双方的发言后,调解员对案件情况、纠纷起因、根源、背景等进行综合研判,针对某公司暂不能一次性支付巨额租金、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出租广告牌长期收不到租金的争议焦点,调解员找准人情以及同理心这个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
调解员先和某经济合作联合社说明某公司目前的经济状况,的确不能一次性支付如此巨额的租金,询问合作社是否愿意接受分期付款的方式并放弃9月30日以后的利息。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开始松口并表示租金不能少但可以分期支付,也同意自愿放弃9月30日以后的利息。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和某公司解释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将广告牌出租,持续没有收到租金的确难以向社员们交代,而且该公司的确也租用了广告牌,于情于理都需要缴纳租金,询问某公司能否先支付部分租金及利息,也好让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对社员们有所交代。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通过法律法规以及情理角度对某公司进行劝导,该公司也开始作出让步,表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租金,但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在调解员耐心地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截至2022年11月15日,某公司确认尚欠某经济合作联合社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269万元及利息14万元。
二、上述款项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同意某公司按如下方式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租金67.25万元;第二期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租金80.70万元,第三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租金121.05万元,最后一期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14万元。
三、如若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某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得再因此事要求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如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支付上述款项,某经济合作联合社有权就实际所欠租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公司与某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纠纷本质上是租赁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权利义务其实并不难确定,难的是找准切入点,调解过程中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成一个各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同时本次案件是通过“庭所共建”机制调处的一个案件,通过法庭与司法所的协调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消除了不稳定的因素,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