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乐从一机动车检测机构被罚!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要强化内部管理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坚决杜绝不实、虚假检测等情况发生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