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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以案释法》③丨网络“水军”小时代,毁商誉“刑”不“刑”

绿色陈村

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顺德区普法办、顺德区司法局联合顺德区司法局陈村司法所共同推出《看法·以案释法》系列微电影,打造Plus版普法品牌,以案为鉴、以案促教,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普法大格局建成。

时代的发展成就了电商, 电商的火热发展、巨大的利益,也让一些经营者起了“歪心思”。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部分经营者采用雇佣“水军”、捏造事实、恶意攻击竞品并误导大众的网络“黑公关”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商家的商品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本期《看法·以案释法》围绕上述问题

制作了专题微电影

让我们跟随模拟场景

一起学习吧!

题目打卡

某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公开反映该问题,导致产品所属公司股票大跌。请问该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回答错误
构成
回答正确
不构成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消费者发布购买到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视频不属于“捏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故不构成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期重点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企业经营者要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利用媒体、网络平台随意夸大、扭曲、捏造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否则触犯刑法, 必将自食其果。

相关链接

1、《看法·以案释法》①丨以法之名 “未”爱前行——未成年人保护案

2、《看法·以案释法》②丨谨言慎行,别让谣言“跑赢”真相

源:顺德区普法办、顺德区司法局、陈村司法所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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