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高考!佛山市招生办提醒:考场上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高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
作了明确规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考生
自觉践行诚信高考诺言
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共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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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畅享乐平编辑组
来源丨佛山招考
审核丨乐平镇宣文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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