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安全生产⑨ | 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及企业共被罚6.4万元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希望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对推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4月19日,狮山镇行政执法人员对狮山镇某五金材料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酸洗车间实际承租方何某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对两处污水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此外,经调查,发现该五金材料厂及相关人员还存在以下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该五金材料厂将厂房轧机区和酸洗区以及办公楼分租给卢某(二手房东),但并未与卢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手房东卢某将承租的酸洗区再次转租给何某,但未与何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相关法律】
【安全提醒】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再次提醒厂房出租方和承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关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容疏忽大意;否则,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严厉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来源:狮山镇应急办
审核:麦思颖、王子汉、杨黛梅、孔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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