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佛山人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情恶化的,是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同时,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编辑|佛山人社微信编辑小组

我就知道你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