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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产养殖用药的那些事,千万不能忽视→

佛山农业农村

温馨提示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水产养殖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戳下方图片,查看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违法有奖举报方式

①现场或者信件举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府大院11号楼

②网络举报(电子邮箱):

zfjdk@fsny.gov.cn

③电话举报

12345或83032125

来源:佛山农业农村、电视台

佛山农业农村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