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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特种设备“两个规定”

荷城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5月5日正式施行。

我们来看看“两个规定”究竟是什么

“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实施好“两个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人员配备要求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根据《特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1条和第2.4.2.2.2条的规定,按要求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符合相应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A证),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可以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 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4.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除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5.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配套文件。

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关于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

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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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佛山市场监管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宋超、何丽华、陈丽娴、杨诗雨、李颖、何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