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容桂街道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容桂街道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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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容桂街道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支持项目”):
(一)项目实施主体须为容桂街道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经营地、纳税地均在容桂街道范围内,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容桂街道、不改变在容桂街道的纳税义务。
(二)落户容桂街道的辖区外投资项目(购买或租赁辖区内物业的项目除外)并符合容桂街道产业发展定位。
(三)项目实施主体已与容桂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并明确投资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不少于80万元/亩,年纳税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三条 对于列入重点支持项目的,给予以下支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重点支持项目实施主体落户,并完成项目投资备案以及所有指标后,按照事后奖补方式,根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给予扶持,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50万元,项目最多可连续享受2年扶持,单个项目总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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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是指辖区内具有品牌影响力、招商吸引力、市场竞争力,且在主导产业聚集方面优势明显,能为企业落户提供充足生产经营场所的特色工业载体。
第五条 申报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工业载体需于2022年1月1日后全面建成并竣工验收。
(二)园区工业载体总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已符合预售或出租条件。
(三)园区工业载体未涉及违章建筑。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述3个特定条件之一:
1. 园区权属人或园区运营管理方已与容桂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开发建设协议。
2. 园区地块权属人为容桂街道辖区范围内下属26个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 园区工业载体已获得国家行政部门授予的有关园区建设方面的国家级称号的。
第六条 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实施备案制。凡是符合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条件的,权属人或园区运营管理方可向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备案,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即完成备案。
第七条 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扶持:
(一)由容桂辖区外迁入,且在容桂街道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经营地、纳税地均在容桂街道。
(二)产业范围:符合容桂街道产业发展定位,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产业,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所列目录负面清单的项目或产业。
(三)其他要求:入驻企业与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已签订租赁合同或厂房购置合同,其中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6个月,且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八条 厂房租金扶持。单个企业最多可享受连续2年租金扶持。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等,上述企业的总部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照企业实际产生租金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元。
(二)被政府部门授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至少一项国家级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签订租赁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照企业实际产生租金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租赁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照企业实际产生租金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厂房购置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最多可享受连续2年厂房购置贷款贴息。相关贷款须为商业银行机构容桂街道分支机构购置厂房按揭贷款。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等,上述企业的总部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厂房购置贷款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实际产生的每年度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元。
(二)被政府部门授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至少一项国家级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签订厂房购置贷款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实际产生的每年度贷款利息额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签订厂房购置贷款合同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可按实际产生的每年度贷款利息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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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商引荐扶持。对为容桂街道提供项目投资线索、中介服务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引荐人”),将有效投资项目信息、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介绍至容桂街道,在项目引入洽谈、考察和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中介作用,成功引导项目(不含容桂企业的控股股东新投资项目及房地产项目)在容桂街道购地自建发展项目,并与容桂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或通过购置厂房、租赁厂房等形式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给予招商引荐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引荐人:项目在容桂街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前,由引荐人携项目投资方与容桂街道办事处或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对接的,填写容桂街道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后,经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项目方以及引荐人三方盖章确认,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引荐人。
第十三条 鼓励引入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的优质项目。引荐人成功引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5亿元至10亿元优质项目的,按照单个项目给予引荐人20万元扶持;成功引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10亿元(含)或以上优质项目的,按照单个项目给予引荐人50万元扶持。若引荐人为容桂街道龙头制造业企业(即申请扶持时上一年度容桂街道经济总量排名前50的制造业企业)并作为“链主企业”的,引入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则在原有引荐扶持基础上,单个项目额外给予5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引入科技含量高、研发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引荐人成功引入创新科技型企业在容桂街道购地自建发展项目或通过购置厂房、租赁厂房等形式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万元招商引荐扶持;成功引入优质创新科技型企业在容桂街道购地自建发展项目或通过购置厂房、租赁厂房等形式进驻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招商引荐扶持。
第十五条 优质项目引荐扶持在项目成功竞得项目用地、缴纳土地价款或与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签订厂房购置合同、租赁合同并投试产后,引荐人可申报相关引荐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招商。具有招商资源和行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可与政府招商部门建立招商合作关系,对为容桂街道提供招商项目信息、招商劳务服务的机构给予招商合作经费支持。“引荐人”已经与街道办事处签署招商服务协议的,所引进的项目属于招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不再重复扶持,引荐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街道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扶持经费与项目管理费,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三年合计1500万元。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现场核查、评估评审、专家咨询等费用,由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已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擅自停止营业、迁出本辖区或转租的,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要求其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查实后,将有关单位列入街道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并责令其将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全部退还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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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回。
第二十二条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开展评审(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提交(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签订的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复印件);
3.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扶持资金申报表;
5.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进驻特色产业园的厂房购置合同、贷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年度租金付款发票、年度利息付款发票等资金证明材料;
4.扶持资金申报表;
5.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签订的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复印件);
3.国家级或省级相关先进称号牌匾或公开文件等;
4.扶持资金申报表;
5.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容桂街道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复印件);
3.成功竞得项目用地、缴纳土地价款的证明资料或与容桂街道特色产业园签订厂房购置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4.项目投试产证明材料(生产现场图片等);
5.扶持资金申报表;
6.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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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于的含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宗地出让价款等合计的投资额。
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或服务业企业,其中批发或服务业企业需达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型企业需达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容桂街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创新科技型企业,是指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个或以上,且上述授权发明专利与企业生产制造具有关联性的企业,其中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且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1800万以上。
优质创新科技型企业,是指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个或以上,且上述授权发明专利与企业生产制造具有关联性的企业,其中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2%且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600万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来源丨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编辑丨郭嘉泳
审校丨李嘉慧、黄加浩、郭灿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