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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行,这些事请注意!

佛山市公安局

《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行,该《规定》系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广东省群防群治工作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规定》共24条,主要明确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原则及群防群治工作内容、政府职责和经费保障、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主体、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群防群治组织及其设立单位的职责和成员条件、群防群治工作规范、成员待遇、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关法制责任等六个方面内容。

《规定》明确监管原则和各方职责。明确“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群防群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与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明确政府、公安机关及其职能单位、群防群治设立单位、群防群治组织等工作职责,在政府职能单位、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专业、特长等优势,主动参与安全防范宣传、风险隐患排查、治安巡逻值守、矛盾纠纷化解等基层治理,构筑社会基层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

(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志愿者巡逻队参与夜巡)

《规定》明确设立主体和报告制度。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严防群防群治组织和力量被不法势力、个人操控。明确群防群治组织设立单位报告机制,在组织设立、变更、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并主动对外公示,且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工作情况,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监管及时率。

(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和事佬”调解志愿者工作会议)

《规定》明确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明确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经费由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在群防群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群防群治工作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群防群治组织成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保障;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障,激发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活力。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及成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及有权机关可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处分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求辞退群防群治成员、解散群防群治组织等处罚或措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佛山公安机关将以《规定》为指引,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推行“预防警务”“主动警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平安佛山建设作出更多更大贡献。

审核 | 杨剑锋、黄昕佩、廖鼎

来源|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