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员工上厕所滑倒,公司担6成责任!全因这些细节没做好丨百案识法6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工陈女士上夜班去厕所,

地面湿滑摔倒受伤,

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晚,51岁的陈女士在某公司上夜班去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陈女士因腰椎压缩性骨折等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

陈女士诉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自己因公司没有及时清扫卫生间地面及采取防滑措施而摔倒,某公司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3万余元。

某公司则辩称,公司车间厕所地板使用哑光瓷片、地面平整,车间厕所内、外部均装设白炽灯。陈女士摔倒系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理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经法官现场勘察,陈女士滑倒的地点位于某公司内某一厕所门口,门口处有一个离地面约1米高的水龙头,其下没有放置接水器皿,地面为一般地板砖。厕所内、门口处均未放置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关标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场所,但某公司在厕所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理,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予以提示,亦未在水龙头下放置接水器皿,防止入厕人员洗手后致使地面湿滑,同时亦未在地面铺设防滑胶垫,造成陈女士因此滑倒并受伤,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女士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对工作周围环境应较为熟悉,但其在夜间上厕所时未尽到谨慎义务以致自身受伤,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由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40%的责任,某公司向陈女士赔偿损失14.29万余元。

法官提醒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环境,防止因工作条件不符合规定,给提供劳务方在工作期间造成伤害,引发纠纷。提供劳务方也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近期热文


他是谁?总能抓住你的心......

市法院领导班子主题教育读书班开班

佛山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召开


这么多好看又“有料”的文章,

你怎么忍心错过?

赶紧“星标”我们!




来源:三水法院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