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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2起

品质大塘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正式施行,列举了3方面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强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努力方向。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督促工贸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处罚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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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7月6日,大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三水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车间现场有外包作业施工人员正在施工,经调查,该公司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承包商统一协调、管理。符合《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情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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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3年8月4日下午,大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佛山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在该公司组装车间组装6线的工人黎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询问调查,该工人没有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情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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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比,新版判定标准更聚焦。

 一方面 

 突出事故导向 

     针对近年来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引发事故增多的趋势,新增3项涉及管理方面的判定标准。以下情形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另一方面 

 突出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冶金、有色行业聚焦高温熔融金属和有毒有害气体;

      建材行业聚焦事故多发的清库作业、可燃和有毒气体;

      机械行业聚焦铸造工艺熔融金属等高风险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

      纺织行业聚焦高风险设备设施附近人员场所设置、禁忌物料混合存储。

来源:大塘镇应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