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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企业未按规定做这件事被处罚 | 以案说法

南海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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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期,南海区九江镇执法人员对位于镇内英明工业区的某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房的房东关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关某的出租时间、承租方的企业规模、发包数量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关某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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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反映的是双方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安全生产,不仅是承租方的责任,出租方(房东)也负有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的责任。

在2023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颁布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中,已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也就是说,出租方(房东)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即是双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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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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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镇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崔健淇

审校: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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