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物品灭失情况下受礼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取证重点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党员、公职人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数额较大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可能构成违纪违法(受礼)甚至受贿犯罪。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对于受贿行为的认定要求党员、公职人员收受财物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而对于受礼行为的认定则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因此,在党员、公职人员收受的物品已经使用或灭失的情况下,办案部门无法查扣原物进行真伪鉴定或价格认定,导致难以确定收受物品的实际价值,此时,能否将收受物品的行为按照受礼或受贿予以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