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伦教所有市场生鲜档不能用这种灯!

在农贸市场内
“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
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但实际上却影响了消费者对
食品真实色泽的判断

小编提醒
伦教各农贸市场、商超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于今日正式施行
明确不得再使用“生鲜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12月1日(今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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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生鲜灯”是指农贸市场、生鲜店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并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在《办法》施行前,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编辑:宜居伦教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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