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一检三罚”!

“一检三罚”
是指对被检企业(发包单位)
相关责任人员、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四仟元的行政罚款。广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单位予以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韩某予以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祖庙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例中,某银行的供应商广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付某后,未有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有检查付某聘请工人的高处作业资质,且在作业过程中付某作为分包方也未有监督好工人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故工程承包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期间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做到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做好特种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5.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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