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 | 拒绝房子加名,丈夫“AA制”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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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我不愿意在房产证加上他的名字,他连买包纸巾都要跟我‘AA’,现在连孩子也不想管了。我不敢相信这是我爱了快10年的男人,你说,他是在报复我吗?”
第一章
我以前是典型的“女强人”,整天都想着挖掘客户、冲刺业绩,除了工作还是工作,基本没有自己的生活。

30岁那年,我将攒到的“第一桶金”全款买了房,还是带小区的三居室!
亲戚朋友都夸我能力强,但在父母眼中,我不过是年过30的“老姑娘”,男朋友都没有交过,每次介绍男孩子都一律拒绝。
虽然夜深人静时,自己呆在空荡荡的房子,会感到空虚,看着好多同学都有两个娃,心里也开始着急了。但我期盼属于自己的缘分,不想相亲那么老土。

我长得不差,身材也高挑,不知道是我专心事业显得太强势,还是太挑剔,反正这些年没人追过我。
我暗自决定,再给自己一年的时间,再遇不到合适的,就听从父母安排去相亲吧。
没想到,离和自己约定的时间剩两个月的时候,“蜜运”来了。
我和嘉强因工作相识,不管工作还是生活,我们总是很合拍,我一个眼神,他就明白我的意图。我觉得他就是那个对的人。认识半年后,我们很自然地走到了一起。
那段时光,真是我人生的高光时刻,事业很顺,感情也是。
嘉强是外地人,一直在顺德租房住,那些年楼市涨得很快,租金也逐年上涨,他曾跟我“诉苦”,被迫频频“搬家”让他没有安全感。
在一起后不久,嘉强当时的房东想把房子卖掉,让他半个月内搬出,嘉强就顺势提出搬来和我同居。父母知道我们同居后,明里暗里催婚了几次,我和嘉强顺理成章地领了证。


第二章
拒绝房子“加名”,他不装了



第三章


像这种以“AA制”抚养的方式
多见于成年子女赡养老年父母
而阿珍和嘉强的抚养纠纷
在现实中并不多见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像本案因父母失和
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形
在法律上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来看律师的分析解释


父母感情失和但未离婚,能否以协议的方式分配孩子的抚养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不仅限于抚养费用的承担,还包括对子女的教育、保护责任的承担,父母均有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
本案中,父母双方在均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因双方感情失和而以协议方式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将父母双方的矛盾转嫁于未成年子女,推卸全部或部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既有悖家庭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与父母应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法律规定不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该协议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本案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孩子的抚养纠纷?
律师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首先可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法妥善解决;也可向村委、居委、妇联等第三方机构寻求通过劝诫、调解等方式解决;亦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独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

另外,父母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寻求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遗弃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可寻求公安司法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阿珍说,孩子可能受到夫妻频繁争吵的影响,原来活泼开朗、古灵精怪的她,现在变得沉默寡言。学校老师还主动找过阿珍了解情况。
维姐理解阿珍的委屈,也心疼孩子,于是,妇联、村居组织上门调解。观察到阿珍夫妻俩虽同居一屋,却形同陌路,几乎零交流。
经多次调解,阿珍和嘉强重新审视家庭关系,意识到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嘉强说自己并不想离婚,也很在乎孩子,反省之前是一时糊涂,不该用此前的方式宣泄不满。夫妻俩表示愿意多些沟通,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包括按时给付孩子生活费和学习费用,保障孩子成长需求,还相约周末带孩子去摘草莓,缓和亲子关系。
最后,维姐想说,夫妻间有矛盾纠纷,应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切勿意气用事,伤害到孩子。孩子最想要的不是物质,而是家人真诚的关心关爱,请多花时间陪伴,守护其幼小的心灵。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儿维权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