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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 |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佛山机关党员红

一、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相关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吗?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需要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的,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