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 |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相关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吗?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需要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的,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