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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佛山机关党员红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是指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依照规定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

所谓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基本案情

某县税务局稽查科副科长张某某,在一次公务活动中认识辖区内经营酒店的私营企业主王某某,王某某见张对其新购置的某品牌电动车感兴趣,遂提出将该价值30多万元的电动车借给张某某使用,车辆保险、年审及保养费用由王某某酒店账户支出。张某某无偿使用该车辆长达2年。2024年2月,张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