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显温度!狮山“首违不罚”案例公布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及《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5点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 除《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情形外,符合《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不予处罚。
《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5点

(点击可放大查看)
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差异化监管,在法律框架按照相关规定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