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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显温度!狮山“首违不罚”案例公布

佛山生态环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进行柔性执法,在规定内给予企业相对的容错空间,特此公布一宗首违不罚的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3日,狮山监督管理所收到在线监控设备AI视频抓拍信息,发现狮山镇某印刷厂于10月6日国庆节期间将喷淋塔水箱的喷淋废水倒到厂房顶层地面,废水最终汇入雨水渠后流至下方雨水管道。

在线监控设备AI视频抓拍截图

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设置废水排放口。随后,执法人员于该单位印刷工序废气治理设施喷淋水箱处采集水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水样存在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污染因子。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负责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后,自主在内部进行排查并承认,由于疏忽管理,未安排管理人员对废气治理设施喷淋水箱进行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采样工作

该单位在清楚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行整改,在废气治理设施旁设置约5cm高的不锈钢地面护栏,以防止喷淋废水溢出外排,在后续的工作中也承诺会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规范作业要求,强化员工环保守法意识。

该单位后续在废气治理设施旁设置不锈钢地面护栏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后续有意向升级废气治理设施,升级为ROC或RTO废气治理工艺,一方面提升有机废气治理效率,保证废气达标排放,另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喷淋废水的偷排。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及《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5点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 除《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情形外,符合《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不予处罚。

《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5点

(点击可放大查看)

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差异化监管,在法律框架按照相关规定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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