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开始!云东海映海南社区篮球联赛等你开“波”!



一、比赛须知
五人制男子篮球赛。
报名时间:4月1日~4月10日。
比赛时间:5月1日起,每周五、六晚上。
联赛开幕式:5月1日18:00。
橙市箱遇市集内篮球场——包括开幕式、闭幕式、各阶段篮球比赛、颁奖仪式等(遇雨天或特殊原因比赛顺延)。
(一)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合进行篮球运动的既往病史,签订自愿参赛承诺书;
(二)参赛队伍:映海南辖区范围内,以小区或企业为单位,小区物业和企业工会积极组织小区居民、企业员工自行组队。队名不得含有低俗、侮辱性文字,不能含有歧视、威胁居民友好关系以及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各参赛队伍自备深、浅颜色比赛服各一套,每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赛,建议每个小区至少报一支队伍(领队、教练各1人,队员6-12人,其中领队、教练员可由队员兼任);
(三)运动员资格需满足以下其中之一:
①持有映海南社区合法房屋产权人,报名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或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映海南社区户籍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有效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③持映海南社区居住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
④映海南辖区企业员工,报名时需提交近三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
⑤市内常住映海南辖区小区居民,报名时需由小区物业核实,并提交小区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
本次赛事采用线下报名。由小区物业、辖区企业收集运动员名单及以下资料,统一提交社区进行报名(限报32队,报满即止):
(一)《报名表》《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声明书》 (见附件);
(二)运动员身份证复印件、参赛资格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参赛队伍购买意外保险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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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赛规则
(一)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以单淘汰赛的办法决出1~8名。
(二)采用4×10分钟比赛方式;各节休息时间为2分钟、5分钟、2分钟。
(三)特殊规定:淘汰赛第一轮、第二轮均采用前三节包时制,第四节实时制;第三、第四轮均采用前二节包时制,第三、第四节实时制,加时赛最后2分钟打实时制;第五轮决赛打全实时制,加时赛同样是实时制。
(四)比赛用球:大会指定7号摩腾篮球。
(五)运动员凭第二代身份证上场比赛,比赛中如发现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不符,当即取消该运动员本场赛事的参赛资格;同时,取消该运动员所在球队的成绩并判该队负。
(一)凡参赛队伍均奖励橙市箱遇市集消费券300元。
(二)第一名,奖励8000元加奖杯,第二名,奖励6000元加奖杯,并列第三名奖励3000元加奖杯,并列第五名(八强后4名)队伍均奖励橙市箱遇市集消费券500元。
(一)主办单位将在4月13日15:00举行赛事联会议,映海南社区等相关单位领导讲话,裁判长解读竞赛规程、抽签办法,进行现场抽签,会议地点:待定,另行通知。
(二)各参赛队需派领队、教练员参加会议并进行现场抽签。抽签:首先由组委会确定8个种子队,分别抽入上下半区不同位置,其他队伍再依次抽入不同位置。
(三)如有领队或教练因故缺席,皆由裁判长代抽。
为确保本次比赛顺利进行,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赛时间按赛程表安排进行比赛。各参赛队必须在比赛前30分钟到大会记录台报到。迟到超过规定开赛时间10分钟,作弃权处理。对无正当原因不参加比赛的参赛队伍,作取消比赛资格和奖励补助处理。
为了各队能赛出水平、赛出友谊、赛出风格,各参赛队的领队、教练和运动员必须服从场上裁判员的判罚,对比赛中各类事项如有不服,领队有权向大会提出上诉,由裁判员与组委会商议作出裁定,由赛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大会的裁决各参赛队必须服从。

三、其他
(一)大会负责比赛奖金、裁判员、工作人员、场地布置等费用,各参赛队伍所需比赛费用一律自理。
(二)比赛服装要求:各队必须准备深、浅各一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上衣前后应有明显的号码,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不得上场比赛;在赛程表前面排列的队伍当天穿浅色球衣,后面排列的穿深色球衣。
(三)各队限报参赛队员12人,身份一经确认不得在比赛途中变更或增补。
(四)大会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将通知各队领队、教练参加联席会议并抽签落位。
(五)大会将在橙市箱遇市集内篮球场举行开幕、闭幕仪式,请参赛运动员及领队、教练提前30分钟到场。
(六)本规程由大会负责解释,不足之处由大会补充决定。
如遇上活动(赛事)当天下雨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比赛顺延到下一个比赛日。
由承办单位统一选派。本次赛事解释权归属大会组织机构,如有未尽事宜,再另行通知。

四、组织单位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映海南社区委员会
云东海街道映海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云东海街道映海南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万达北·潮街
佛山市橙市箱遇管理有限公司
映海南辖区内各物业单位
来源:映海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编辑:邓敏贤
校对:徐艳芬、张颖茵
一审:朱广晖
二审:吴伟瑶、刘静思、闵莘
终审:林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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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徐艳芬、张颖茵
一审:朱广晖
二审:吴伟瑶、刘静思、闵莘
终审:林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