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员工操作不当导致河涌污染?一企业被罚!




该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广大企业务必吸取教训
依法依规处理污染废水
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让绿色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色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